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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资源部回复:关于探索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矿业权处置的建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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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-07-14 15:24:00     来源:自然资源部     浏览次数:

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589号建议的答复

王吉永代表:
  您提出的《关于探索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矿业权处置的建议》收悉。该建议对于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、完善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处置规则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。经商生态环境部、国家林草局,现答复如下:
  一、关于探索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新模式
  近年来,生态环境部在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方面做了很好的探索和实践。在编制区域生态环境规划中,按照生态环境共保联治的工作思路,强化对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工作的探索,如2021年1月印发的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》,明确要求坚持共保联治,探索区域联动、协同推进的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模式。
  二、关于建立流域生态环境协同工作机制
  一是生态环境部联合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、流域内四省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地市政府,建立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联防联控机制,开展跨界水污染物联合监测,科学界定各行政辖区协同治理责任和保护目标,完善跨界生态保护补偿、生态损害赔偿;二是强化生态保护监督执法,目前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合组建基本完成。近日,将印发《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的通知》,指导各地将自然保护地纳入日常执法工作范围。
  三、关于统一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
  一是根据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,生态环境部制定统一的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》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,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活动;二是完善区域水污染防治标准,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管管理局会同江苏、安徽、山东、河南四省生态环境部门,开展了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编制工作,基于南四湖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要,打破行政区域边界限制,对南四湖流域规定分区差别化的水污染排放管控要求。
  四、关于科学合理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
  按照国务院部署,2019年7月,自然资源部会同生态环境部、国家林草局统筹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(调整)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。在整个过程中,统筹发展和安全,妥善处理永久基本农田、矿业权、重大项目等矛盾冲突。目前,国家林草局正结合全国“三区三线”划定工作,对相关成果进行调整完善,并积极指导山东、江苏两省按照相关规则和要求,妥善处理矿业权与南四湖保护区重叠问题。
 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。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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